本期主笔:孙斌
民庭团队负责人
上海大学全日制法学学士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互联网深刻地改变着这个世界,也改变着我们每一个人。当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向网络空间上传图像、发表意见的时候,也许他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犯。而围绕互联网引发的各种民事纠纷,最常见的就是对人格利益的侵犯,多年前,我就接手过这样一起案件。
1
“艳照门”惹出诉讼
案件中,原告殷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有大量涉及其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被他人上传至网站。该起事件被冠以“**女”艳照门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
同年5月,殷某委托律师发表公开声明,要求各网站尽快采取措施,删除任何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文字、图片、链接。之后,某著名网络平台接到了要求删帖的请求。但是10天过去了,该网络平台的搜索引擎中仍可以搜索出大量关于殷某的不雅照片。在“**百科”中仍存在以“**女”命名的词条,可以看到事件的详细内容还附有链接。
于是,殷某一纸诉状将该网络平台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令网络平台停止侵害、删除链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网络平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2
“避风港”VS“红旗”
刚拿到这起案件,我的第一反应是,这几乎就是轰动一时的“陈**艳照门”事件的翻版。网络平台对于法院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感到冤枉,认为网络上每天充斥着海量文字、图片信息,按照现有技术,搜索引擎根本无法自动识别侵权图片和文字,要求网络平台识别并采取措施简直是Mission Impossible,况且网络平台也从未收到过殷某的投诉。
总之,网络平台认为自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难以识别海量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该享受责任豁免,如同“避风港”里的渔船。
对于这起热度很高的案件,审理起来却要格外冷静。通过梳理案件材料,我发现殷某向网络平台投诉时采用的并非是自己的真实名字。权利人想通过公开声明或者投诉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仅仅署以姓名的首字母或者其他代号、符号,会使得义务人无从知晓权利主体的真实情况,也不利于义务人了解相关事实并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很难认定殷某已经实施了有效投诉。
但是,该网络平台是否就因此而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呢?在茫茫的数据海洋中,本案所涉及的不雅照片在该网络平台上早已成为了热搜,高居排行榜的前列。这些照片按照一个普通人的理解能力,一看便知含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就算殷某没有有效投诉,该网络平台也应该注意到如此明显的侵权行为,如同在广场上一眼就能识别的“红旗”。
该网络平台在较长的时间内始终没有采取删除、断开链接、关键字过滤等有效措施,对侵权后果的扩大应当承担责任。
3
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
这起案件虽然过去多年,但在今天看来,依然是一起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件。不同的是,当年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寥寥无几,《侵权责任法》对此类案件也仅有一个条文来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如何界定有效的权利主张?网络平台如何兼顾网络用户的言论自由和权利主张者的利益保护?都缺乏明确规定和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引。
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增加了相关内容,并回应了这些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其中包括,权利人在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应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知或者反通知的方式来平衡网络用户和权利主张人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律规定与时俱进,对法律人来讲,《民法典》出台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人格权单列一编,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彰显了中国社会和法治的进步;对民事法官而言,可以一部法典治天下了。
未来,称手的兵器越来越多,护法者的路也将越走越宽。
END
人像摄影: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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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艳照门”案件的背后 | 至正 • 法官札记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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